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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700    发布时间:2010-09-15 ]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骨干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法确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生活简朴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认定前准备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到系学工办领取《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学生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九条认定的组织实施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资助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系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部认定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学院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对各系确定的困难生名单和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程度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程度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

第十条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院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工处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